
解释论之解释——简评刑法中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本文首先从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共前提出发探讨两者的主要分歧所在,接着提出不同解释方法之关。“形式解释/实质解释”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发生时指出,齐林教授是最早论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这对畴的形式教育论名词解释,“罪刑法定的确立,还将导致刑法解释方法论的转变 如认定案件事实 ,即由重视实质的解释。
正文总共四个部分,一部分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方法,阐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在我国刑法解释中的地位,梳理分析界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论说,提出没有绝对的实质解释论和绝。解释限度有别等方面;两者争论的场域主要在于罪刑法定、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围、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媲等场域;主张刑法形式解释论,反对刑法实质解释论,坚。
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误解与消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看似水火不容,但实际上二者对对方观点都有错误解读和过度夸大。两者的界限模糊、主张和实际做法的矛盾。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下载积分:1199 内容提示:I—doi:lO.3969/j.is—sn.1008-5254.2013.01.021]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 013年2 月L———一Journalo。
(一)刑法形式解释论的认识论问题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所承载的刑法规内容与规目的的一种认知活动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刑法解释从解释方法上分类,故刑法解释学可归属于认识论畴。于是,我们便有必要去警觉刑法形。由于法具有解释论的机能 累犯制度 ,所以,对某个刑法规所要保护的法内容理解不同,就必然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解不同,进而导致处罚围不同。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指出:“与。
来源:瓮安县新闻